立法人访谈: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 ||《地方立法研究》
立法人访谈
武增,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199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曾任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宪法室主任。
长期从事宪法、国家机构组织法、行政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曾参加宪法修改及监察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反外国制裁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
被访人:武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采访人:封丽霞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
摘要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继2000年制定立法法、2015年修改立法法后,对立法法的又一次修改。这次修改,贯彻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新时代立法发展实践,进一步完善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及相关制度举措,明确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制度和立法体制。这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立法实践,有助于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键词
立法法 立法体制 全过程人民民主 合宪性审查 宪法实施
封丽霞(以下简称“封”):尊敬的武主任,您好!我受《地方立法研究》编辑部委托,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
四是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先后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修订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关于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机制。
封:2023年立法法修改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武:2023年立法法修改,是党的二十大后第一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反映,法律的修改,既要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也要确认新成果、吸收新经验。立法法修改以来的8年,就处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历史进程中。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反映在立法工作中,就需要适时修改立法法,适应新时代新征程新实践对立法工作的需要。
总的来说,修改立法法,就是要通过法治方式,实现四个方面的需要。一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需要;二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四是,新时代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实践经验,更好促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的需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经审议,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23年立法法修改,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新时代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并与近年来新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做好衔接,是这次立法法修改的总原则。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对总则部分进行充实完善。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地作了完善,进一步突出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立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规范。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实践经验,立法法此次修改对事前、事中、事后的合宪性审查作出制度规范,对法律案起草、审议过程中以及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作出规定,并落实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将立法法条文表述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第三,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规定。比如,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修改后的宪法、监察法等,增加了关于监察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立法法关于授权决定的规定进行了完善;等等。
第四,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比如,增加代表研读有关规定;增加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丰富立法形式,统筹立改废释纂等的有关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等的刊载;编制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发布立法信息;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等等。
第五,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实践中,我们对“城乡建设与管理”范围的理解和把握是比较宽的,绝大多数设区的市的立法需求都得到了支持。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对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考虑到设区的市的特点和地方创新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2023年立法法修改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有关表述,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适应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际需要。此外,立法法还对区域协同立法、完善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以及浦东新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主动审查制度,明确专项审查相关内容;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明确法律法规清理制度。
封:在本次立法法修改过程中,我注意到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了立法法,这主要有哪些考虑?我们在立法中又是如何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
武: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理念。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上海虹桥街道考察时,同参加行政处罚法修正草案意见建议征询会的中外居民亲切交谈,首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
2021年10月,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全面完整系统深刻地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在强调“八个能否”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评判民主不民主的“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的重大论断,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西方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民主的显著特征,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党的二十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进一步部署,同时提出,“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这些都为进一步在立法中发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依循。
就以本次立法修改为例,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向各部门各地方书面征求意见等途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比如,我们就先后赴浙江、云南、四川、安徽等地开展调研,了解近年来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书面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大、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尤其是,我们还特别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吸纳民意、汇聚民智。我们两次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我们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在草案起草阶段、常委会一审和二审之后,共三次向22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涉及设区的市、自治县、街道办事处等各不同层级,各联系点都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实操性的意见,有些在立法法修正草案中得到吸收。
同时,在立法过程中,我们非常注重代表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代表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也是立法工作中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我们认真梳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和提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立法修正草案,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这些做法,既体现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法修改中的生动体现。
2021年1月,党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明确提出:“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都应当安排审议法律法规案。”2018年以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先后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外商投资法、民法典以及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等7件法律法规;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定的决定等有关法律问题和重要问题的决定、办法,制定法律案数量为近五届全国人大的新高,也是近五届以来首次在历次全体会议上都审议通过法律案。
本次立法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立法原则,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立法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此前,在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法律中,也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了有关规定。
同时,在本次立法法修改中,一是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实践做法,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的作用。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直接联系基层群众的有效渠道,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立了3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这些基层立法联系点对142部(次)法律草案、立法工作计划提出了15000余条意见,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在大会立法程序上,提交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在大会审议前要依法履行组织代表研读讨论的程序,确保代表及时了解熟悉有关法律草案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并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这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的重要实践。根据实践做法,增加代表研读有关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对包括宪法修正案在内的7件法律案均组织了代表研读法律草案。例如在开展民法典草案代表研读工作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延期至5月份召开,民法典草案在1月份已经组织代表研读的基础上在2020年4月再次将法律草案发送给各省人大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听取代表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法律案立项、起草、论证、调研等各环节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总结实践做法,对法律法规通过后的文本和立法资料的及时公开、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回应社会关切等作了规定,并在大会期间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对自治州、自治县通过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后及时在有关渠道公开作了明确规范,讲好人大故事、立法故事,宣传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
封: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强调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本次立法法修改,对合宪性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想请您对此给我们做一具体介绍。
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合宪性审查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对于不断提高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水平,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合宪性审查这一重要宪法实施和监督方式。2020年,党中央印发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
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署名文章中对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在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宪法》第70条第1款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10月,常委会法工委设立宪法室,为常委会和宪法法律委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对每一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都进行合宪性审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安排,不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如在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外商投资法、民法典、香港国安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的立法修法工作中,都经过审查研究作出合宪性说明或者合宪性安排。
再如,2021年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在法律案审议结果报告中就有关宪法问题专门作为一个问题予以说明。同时,法工委提出合宪性审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对宪法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制度内涵作出阐述说明,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涉宪性问题的关切,有力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顺利落地实施。
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总结实践经验,立法法修正草案完善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将现行立法法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在法律草案起草审议和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一是明确法律案起草阶段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二是明确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同时增加完善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和法律法规清理的相关规定。
封:2022年是中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纪念意义。正如武主任所谈到的,我们注意到过去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取得许多新进展新成绩,您还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第一任宪法室主任。在新时代的10年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全面实施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能否给我们讲一些具体的事例?
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宪法提出系列重大论断,作出系列重大部署,推进系列重大工作,我国宪法全面实施取得重大成效,全党全社会宪法意识明显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丰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宪法相关工作,通过宪法修正案,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创新宪法实施制度实践,坚持把宪法相关工作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重要事项作出阐述,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作为每年常委会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重要部分作出部署安排,加强和创新宪法实施工作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新进展、呈现新气象。举例而言,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设立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习近平总书记分别于2014年、2016年、2018年的国家宪法日,对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
二是实行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2月作出修订,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又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将这一制度确定下来。2018年3月17日上午,习近平全票当选为新一届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后,随即在人民大会堂大礼堂进行宪法宣誓。这是人民共和国第一位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领导人,铮铮誓言,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庄严承诺。
三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我国现行宪法对特赦制度作了明确规定,2015年8月和2019年6月,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通过了有关特赦的决定,对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进行直接适用。两次特赦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重要实践,弘扬了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充分彰显了德政之治、矜老恤幼精神,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有利于形成崇尚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全面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
四是实施宪法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的创制性实践。2019年9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2018年6月、2019年4月、2020年11月、2022年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四次举行“友谊勋章”颁授仪式,分别向俄罗斯总统普京等授予“友谊勋章”。2020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授予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
五是创制性运用宪法制度和宪法规定应对治国理政中遇到的重大风险挑战。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针对2019年香港“修例风波”以来的情况,全国人大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关安排。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1年3月11日,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2021年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对完善选举制度作出明确具体、务实可行的规定。2022年12月,应对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确保香港国安法全面准确贯彻实施。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机制存在的漏洞和缺陷,这些都是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重大举措,是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作出的新的具有重要宪制意义的制度安排,有力维护了宪法权威和香港的宪制秩序,推动了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
六是在立法工作中深化合宪性研究,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作出合宪性安排。例如,2018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过程中,开展立法合宪性问题研究,认为《宪法》第18条规定的内涵随着实践发展已发生扩容性演进、拓展性延伸,并已经成为普遍适用的法治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发展,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
又如,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过程中,针对士兵衔级制度尚未有法律作出规定的情况,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2022年,贯彻落实宪法关于衔级制度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的议案,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填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这一决定作为法律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七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稳妥推动人权保障相关领域重要制度改革,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9年废止收容教育制度,2020年改革收容教养制度,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在1996年取消收容审查、2003年取消收容遣送之后,有关措施在新时代全部退出历史舞台。这是我国人权保障工作中又一新的重要改革成果,彰显了宪法精神和理念,体现了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
八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2016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对45名全国人大代表确定其当选无效,同时作出“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履行宪法赋予的主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职能,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所作出的创制性安排,从而保证了特殊情况下国家政权的有序运转,维护了宪法秩序,保证了宪法有效实施。
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全面回顾新时代10年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监督取得的重大成就,科学总结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新征程上增强宪法自觉、履行宪法使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出明确要求,为推进新时代宪法制度建设和加强宪法实施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将在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宪法自信,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把新时代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封:今年是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施行70周年,您长期从事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工作,其间想必也遇到很多情况和故事,想请您同我们分享一下让您印象深刻的工作记忆。
武: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70年前,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3月1日,毛泽东主席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施行选举法。根据选举法,选举产生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26名。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适应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有效行使国家权力,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以各级人大为基础,产生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第五届到第十三届,共举行代表大会会议40次、常委会会议254次,依法按程序选举产生了8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有序换届和运转,通过国家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回顾过去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有一个突出亮点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
一是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选举法、解放军选举办法,作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情况的决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修订)等,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二是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监察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作出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法律根据。三是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全面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建设。四是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修改国旗法、国徽法,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等,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不断完善国家象征和标志制度。
就以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修改为例,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这是这两部法律施行近40年来的首次修改。我们作为立法工作者能有幸参与其中,感触良多,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全国人大组织法最早制定于1954年,改革开放后,与1982年宪法又在同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上重新颁布施行。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既具有很强的历史纵深感和厚重感,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时代性。
在两部法律的修改中,我们坚持在实践中发现和总结问题,从历史中追问和探究,鉴往知来,守正创新。有的问题在当年起草过程中曾经做过研究,但由于条件不成熟未能规定,有的问题多年来也在实践中提出过并作过研究,本次修改我们从一开始就开展“拉网式”研究,对全国人大主席团、预备会议、会期、召开时间、计划和预算等问题寻求历史起源和实践依据。
记得那段时间里,我曾花了很多天时间梳理从1954年到1958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至五次会议的详细日程,发现了许多制度和做法的源流。翻阅着已经泛黄的历史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刊,比对着不同时代法律文本表达上的变化,不时会有新的发现甚至惊喜,终于搞清了一些条文的原意。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仿佛穿越时代与前人对话,深深感到沿着前人足迹构建法制大厦的神圣感和使命感。
同时,在两部法律的修改中,我们深切体会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机与活力。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行使职权,积极探索创新,人大工作的新制度、新方式不断推出、日益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也是全国人大组织制度、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不断走向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通过深入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和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适应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的修改,把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法律制度固定下来,持续从新的实践中获取生机活力,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封:再次感谢武主任作为从事30余年的人大立法工作的立法人为我们所作的介绍和分享。最后,还想请您对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及《地方立法研究》办刊工作给我们一些指导和建议。
武:《地方立法研究》作为一本立法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学术期刊,全方位、多角度反映了地方立法丰富的制度实践和理论需求,这与我们新时代的立法工作和立法法修改具有紧密联系。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之际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着力增强地方立法实效性,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例如,在经济发展领域,北京、天津、河南等地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通过立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领域,制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通过法治手段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为守住绿水青山提供法治支撑。其中,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国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从之前的49个较大的市增加到目前的32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说,是在全国范围内治理方式的一个重大变革,有立法权以前,设区的市发布文件进行治理,有立法权之后,通过地方立法、纳入法治轨道进行治理。8年来,全国所有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以及3个不设区的市新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超过3500件,涵盖物业管理、文明促进、烟花爆竹、城市养犬、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因地制宜地满足了当地治理的需要,也体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
同时,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原则和精神,不断推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形式的新实践新发展。一是为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一年半时间已有15件浦东新区法规制定出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试制度、探新路”,形成了涵盖营商环境、城市治理、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创新。二是适应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新举措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2023年立法法修改,对此专门增加了关于浦东新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规定,不断推进新时代我国立法体制的实践发展。
新时代丰富的地方立法实践催生了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旺盛需求。我注意到,自2016年创刊以来,《地方立法研究》积极反映立法理论研究成果和丰富实践经验,为从事立法实务和法学研究的人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展示、交流、对话的平台,在这里既能及时了解掌握、各层级立法发展创新的时代律动,又能深入探究总结新时代立法面临的问题和规律性认识,不少文章针对性强、理论结合实际,对法治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受到立法理论研究和实务部门同志的广泛欢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业务室许多同志结合本职工作都曾在《地方立法研究》上发表文章,有些已成为立法研究领域的品牌栏目,各科研院校研究人员、各级人大政府立法工作者也积极投稿,介绍立法实践情况,总结制度理论经验,形成了立法理论与实务部门的良性互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加强立法学等学科建设作出部署。希望《地方立法研究》继续坚持好的经验做法,立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为立法理论研究与实务领域人员搭建好交流互动的平台,促进新时代立法学研究不断发展完善。
立法人访谈:改革开放立法工作的亲历者和见证者——乔晓阳访谈录
立法人访谈:再做30年,我们也不能合着眼睛立法 ——张春生访谈录
《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2期目录与摘要
《地方立法研究》投稿网站:https://dflf.cbpt.cnki.net/